9月21日,《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在7时至23时播放恐怖、残酷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观看的节目。
看到上述新闻,笔者不禁想起几年前曾出现过的一件事:《英雄》和《拯救大兵瑞恩》两部分别出自中美两国名导的叫座大片在两国放映时,在对待青少年观看上却遇到完全不同的待遇:在美国,因为涉及暴力、残酷内容,两部影片均被列为限制未成年人观看的范畴,而在我国,则都没有做出类似的限制。
很明显,上述不同,折射了我们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暴力、恐怖、残酷信息侵害方面,意识观念和制度建设上的滞后和欠缺。这样的滞后和欠缺无疑是令人遗憾的,其对青少年身心成长所构成的危害也是明显的。据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而其中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为什么如今的孩子如此易于犯罪而且往往是暴力犯罪,日益成为刑事犯罪的“主角”?其成因全面追究起来,当然非常复杂,但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是,影视作品中诸如暴力、恐怖、残酷等有害信息泛滥,向儿童传播时未能受到应有的节制,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根源。事实上,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才专门强调:“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因此,面对广东省上述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恐怖、残酷节目禁播令,一方面,我们应该感到欣慰,毕竟这样一个禁令,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当地在未成年人信息保护制度方面的欠缺,其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作用值得期待,而且广东的这一做法,也为全国其他地方完善和构建类似的保护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示范;而另一方面,从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全面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相关规定,更完整、深入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的角度看,仅仅一个恐怖节目电台电视禁播令,显然又还远远不够,或者说只能是其中的“第一步”。
比如,在具体内容限制方面,对青少年构成损害的媒介信息,无疑不止“恐怖暴力”这一个方面,其他像色情、不洁语言等方面,同样也有加以禁限的必要,如在美国,其进行电影分级以限制未成年人观看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就包含“暴力、脏话、裸露、色情、滥用毒品”等多个非常细致具体的方面。
再如,在需要限制的信息媒介方面,除了影视广播之外,范围其实还可以更广泛,从一些法治成熟、儿童信息保护制度相对完善国家的经验来看,举凡儿童可能接触到的信息媒介,如图书杂志、户外广告乃至孩子使用的玩具、文具、服装中所附带的信息,均可成为限制的对象,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它们可能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潜在的污染和损害。
诚然,如果从纯粹文艺创作自由和艺术需要的角度看,影视或其他文艺作品中出现一些暴力或情色暴露内容,有时可能是不可避免的。然而,这个世界不仅是我们的,更是孩子们的,因此,不能只有成人创作、欣赏的自由,更要有儿童免受打搅、健康成长的权利,这正如《儿童权利公约》中所宣示的:“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